职业打假人干货篇:如何与售假商家斗智斗勇?(二)
最近“要教会”平台发现,很多职业打假人在和商家沟通时普遍存在一个问题,那就是在涉及赔偿事宜时显得有些畏缩。
他们常常被商家的一言一行所左右,难以坚定地表达自己的观点。即便是二哥出马,也难免会遇到内心有许多话想说却难以说出口的尴尬境地。面对商家略微懂得的法律知识,往往无法有效反驳。
鉴于此,“要教会”平台汇总了一些内部会员们常问的问题,供大家借鉴,共同学习成长。
本文为第二章
四、奸商对于涉案产品的归属,坚决否认所有指控。说涉案产品并非他所有,网页截图非他所制,对所提供的证据予以全面否认。
解读:首先,建议广大消费者在购物时务必要求商家提供正规发票,至少应出具带有企业盖章的收据。若商家拒绝提供发票,请及时拨打12366进行投诉举报。
一旦手握发票,交易的真实性便无从质疑。此外,务必确保证据的完整性,如开箱视频或购买视频。若产品外观无法直接判断问题,请务必保留样品,以防商家诬陷产品被掉包。
五、商家声称:若投诉人认为涉案产品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,投诉人应承担举证责任。
解读: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法释【2013】28号第六条,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对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。
判断食品是否合格,应以国家标准为基准;若无国家标准,则参照地方标准;若既无国家标准又无地方标准,则应参考企业标准。若以上标准均不存在,则应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。
因此,涉案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,而非原告。我方强烈要求被告方提供相应证据,以证明涉案产品的合规性。
六、涉案产品并非商家自行生产,商家仅负责进货,并具备相应的进货凭证。商家主张,自己已尽到了应有的责任,并不构成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,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解读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定这个大家自行百度搜索,怕和谐
因此,可以明确,涉案产品的问题显见于产品标签,且通过肉眼即可辨别是否存在问题。被告作为销售商,拥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,不可能未察觉到产品表面的违规行为。
因此,被告在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仍故意进行销售,理应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以上是近期问题汇总以及“要教会”平台的观点和建议。各位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,调整运用这些。
因此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,沟通的具体方式并非一成不变,各位同仁依据具体场景,自行运用
本篇分三章讲完,纯干货,你给别人交学费或许不会跟你说这些,“要教会”平台免费分享经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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